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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22-11-16 17:40:14 阅读次数:4

0-@QQ.com(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 ) ) ) ) )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装修装饰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对住宅室内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或者住宅使用者(以下简称装饰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三)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拆除与阳台相连的砖墙、混凝土墙;

(四)破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益;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包括屋面、楼房、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将自重和各种作用力直接系统地传递至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及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柱、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吊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员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非承重外墙开门窗;

(三)拆除供热管道和设施;

(四)拆除、维修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项行为须经供暖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变卫生间、厨房防水层,应按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工程人员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工程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使用明火或者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宅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始申报和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应当在住宅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者装饰住宅室内,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

(三)装修方案

(四)变更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要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要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须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非业主住宅使用人应当书面证明业主同意装饰。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住宅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者在装修住宅前,应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与装修有关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装修管理服务合同。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工程实施内容;

(二)装饰工程实施期限

(三)许可施工的时间

(四)清运和处置废弃物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安装要求;

(六)禁行和注意事项

(七)服务费用管理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住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装修人员或者装修相关企业违反住宅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报告装修人员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后,应当立即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将装饰装修企业划拨给装饰装修人或者强制销售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按照住宅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拒绝、阻碍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共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和投诉。 在、

第四章委托和承办

第二十二条承担住宅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饰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担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装修房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质量检验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的价格、估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途径;

(八)合同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装修工程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装修工程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清扫。 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弃物堆放在住宅垃圾道、楼房道和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装修人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空气质量。 检验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和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装饰质量保证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改正,并将检查记录归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装修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购买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证书和环境保护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 保修期自住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毗邻住宅管道堵塞、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饰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施工人员擅自拆除采暖、燃气管道、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施工人员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装修工程活动占用公共空间,造成公共部位和设施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请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购买或者向装修者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大气污染标准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成卫生间、厨房的,或者拆除与阳台连接的砖墙、混凝土墙的,对装修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维修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对装修企业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明火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发现装修人员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员或者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不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装修规范有哪些?

一改卫生间、厨房防水层时,按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进行闭水试验。 二是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声,减少环境污染。

加强住宅装修装饰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活动,对住宅室内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二.室内色系组合技术

1、上面一般使用浅色

明亮的颜色感觉轻,暗的颜色感觉重。 通常,房间的处理大多是从上到下,由浅到深。 例如,在房间的天花板和墙面上使用白色和明亮的颜色,在裙子上使用白色和明亮的颜色,在踢踏舞线上使用深色的话,可以得到上面轻盈沉重的稳定感。 相反,上深下浅的话,会得到头重脚轻的抑扬感。

2、根据房间的朝向选择颜色

朝东的房间,即使最早遇到阳光也是最早离开的,所以房间会很快变暗,所以使用淡暖色是最安全的。 朝南的房间日照时间最长,使用冷色会很舒适,房间的效果也会更有魅力。 朝西的房间受到一天中落日最强烈的西照的影响,所以喜欢深冷的颜色,看起来更舒服。 朝北的房间阳光不会直接照射到,所以选择颜色的时候倾向于暖色,而且色度很淡。

3、根据房间用途选择颜色

房间的用途决定了你制作的效果。 客厅应该显得明亮、放松、温暖、舒适,餐厅可以用深色。 厨房总是适合用明亮的颜色,但要小心使用暖色调。 走廊和玄关大厅只是起到通道的作用,所以可以大胆地使用颜色。 卧室的风格完全由每个人的品位决定。

4、根据房间的形状选择颜色

颜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对房间形状的感觉。 例如,冷色可以使低矮的天花板看起来很高,扩大狭小的房间。 对房间远端的墙壁使用深色的话,该墙壁会有向前移动的效果。 同样的效果会改变任何房间的外观。

建筑装修防火设计规范?

2018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50222-20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为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建筑装修设计防火技术法规,统一规范了建筑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和消防监督等各部门的技术行为。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殊功能和多功能的建筑物大量出现,大量新型建筑装修材料、新技术开始投入使用,其规定难以或不能有效地涵盖一些实际工程问题。 特别是其依据的材料检验等级基础标准GB8624修订版与原标准完全不同,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住建部的要求,对《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进行修订。

《规范》修订深刻总结了近年来建筑装修材料的科研成果和应用经验,认真参考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文献资料,充分考虑我国建筑装修设计、工程应用现状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征求国内科研、设计、施工、消防监督等方面的意见,展览场地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书。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装修防火设计,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装修防火设计。

该规范共分为六章,以总则、术语、装修材料的分类和等级、特殊场地、民用建筑、厂房仓库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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